ST远东第四大股东北京天恩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曾授权李晓卫先生于2006年 11月4日与林晓滨先生签署《远东股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天恩保利持 有的公司12905900股股权转让于林晓滨先生;天恩保利于2007年3月30日与刘丹 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天恩保利持有远东公司12905900股股权转让于 刘丹。
    因签署《远东股份股权转让协议》时,天恩保利持有远东公司的股权尚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股权禁售期内,以上两份协议均违反了有关规定。天恩保利已于 2007年8月5日经公证向刘丹发出了终止该协议的告知函,且截至2007年9月3日股 权禁售期解除后,林晓滨先生亦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并因林晓滨先生曾 陆续提出过修改协议中相关内容的意见,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鉴于此,天恩保利决定终止与林晓滨先生于2006年11月4日签署的《远东股 份股权转让协议》中涉及天恩保利股权转让部分的条款和2007年3月30日天恩保 利与刘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