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内部治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昨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保监会在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关于上述保险公司应当指定精算责任人的规定及2004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有关要求的通知》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且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备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已经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一项规定。
办法规定,未经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总精算师。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的职责。同时,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精算师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向保险公司总经理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出现可能严重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重大隐患的;在拟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等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总精算师应当将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同时抄报保险公司董事会。
据悉,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总精算师,办法中也规定了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任命总精算师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