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郝亚琳)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自2007年12月1日起,来自未获得注册登记企业的种苗花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接受出口报检。
通知要求,出口企业要建立种苗花卉种植、加工、包装、储运、出口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进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种苗花卉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要求,要加强进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严厉打击种苗花卉非法进境,确保我国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
通知还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农业、林业部门在种苗花卉检疫审批、隔离检疫、基地管理、疫情监测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共同把好进出境种苗花卉质量安全关。
通知指出,企业应对进出境的种苗花卉质量安全负责,要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且至少保存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对伪造单证、逃避检验检疫、弄虚作假的企业、报检人或代理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