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涉及要求所有金融类国有产权都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那么这无疑是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以规范的最好举措,此举也将进一步促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协议转让引发争议 其实考虑到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到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利益,早在2004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就联合颁布并实施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国有产权必须在产权交易所内进行,但由于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故当时这个《办法》中没有涉及金融类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长期以来,国有金融产权管理一直依照《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办理转让事项。目前,金融企业的产权(包括国有产权部分)转让,一般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也有部分采取拍卖或进入产权交易所。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协议转让缺乏公开竞价过程,转让价格不能达到最大化。因此,从保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有报道称,财政部将考虑严格控制协议转让,在转让方启动协议转让程序前,应得到相关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
对于协议转让引发的争议,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一度风行的“银行贱卖论”。从2001年开始到2005年8月,中国至少有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5家城市商业银行引入了外国投资者,几乎每家银行出售的股权比例都接近20%。
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建设银行约用15%左右的股权换来了40亿美元左右,中国银行则用10%的股权换来30亿美元左右的资金,工行也用10%左右的股权换来30亿美元左右的资金。
对于这些交易,有不少人提出过质疑,认为外资入股没有竞争者,为外资保留了巨大的讨价还价的空间。这些银行上市后,外资入股者收益可观。
另外一个有争议的现象是金融坏账的处置。在前几年的银行坏账处置中,承接了四大行大部分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也曾受到批评,有批评者称,部分资产管理公司将一些不良资产低价出让。
也难怪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熊焰感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技术上很复杂,政治上很敏感,质疑起来很容易,变动起来很困难”。
已被要求产权登记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完善制度。早在去年10月12日财政部就下发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加强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
从那时起,有关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即将与非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一样进入产权交易所交易的传闻就不绝于耳。
据悉,拟择机出台的《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金融类国资转让交易价格如果低于评估价格的90%,将被暂停交易。有关专家表示,其实其他类型的国有资产在进场交易时,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也会暂停交易。金融类企业较之其他行业企业更具特殊性,因此,国家必然会加强对受让方的资格审定工作。
有关专家表示,对金融国资产权的调整有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同时对有关各方都是比较有利的。具体而言,对金融企业本身来说,通过国资产权进场交易可以调整公司股权结构,使其更趋合理性,转让方式也更加贴近市场并实现发现价格的功能;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品种较以前更加丰富,与之相对应,受让方可选择的投资项目也会更多。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