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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监管框架成形 投资者教育制度化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全文见封十一)。有关人士表示,监管层决心加强基金销售监管,并以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促进基金投资者教育。

  今年3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颁布,加上昨日颁布的两“意见”,基金销售监管框架已经初步成形。有关人士称,目前《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资格管理细则》、《基金评价与咨询业务管理规定》和《基金销售与运作费用指导意见》均已制定完毕,将适时予以颁行。

  “内部控制意见”加强了基金销售机构的责任,要求其分发《投资人权益须知》,保障资金的安全,设定客户服务标准,建立投诉处理体系。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文件的实质性修改不多,主要包括:增加反洗钱条款;要求基金销售机构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在取得基金管理人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基础上,方可制作发放等。“意见”旨在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控制原则、销售决策流程、销售业务执行流程、会计系统、信息系统、监察稽核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有利于不同的销售机构建立起统一的规范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一些先前不为机构重视或存在真空的业务环节,如销售机构的决策程序、风险评估、授权控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意见”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基金销售有望在这些方面得到实质性的改善。

  “适用性意见”出台的主要意图,是在我国推行境外成熟市场应用多年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即“把合适的基金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其核心内容是:由基金销售机构通过问卷等形式了解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水平等,然后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基金销售机构一旦实施了基金销售适用性,则当基金投资人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产品风险超越其承受能力时,投资人将得到特别提示并需对该行为进行确认。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适用性意见”明确提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投资人调查制度,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销售机构应“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进一步提高了销售机构面对投资人的透明度。增加了反洗钱规定,增加了对投资者财务状况的调查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匹配方法,并对相关机构制定适用性推行计划的细节进行了修改。

  “在当前市场形势下推广和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非常及时,将有效引导销售机构的行为,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业内人士认为。

  有关人士表示,两个“意见”的颁布,将引导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导基金投资人了解基金的风险,同时也将强化提示基金投资人“买者自负”的原则。因此,是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长效机制的实质性步骤。今后,对拟申请基金代销资格的机构,将要求满足“内部控制意见”的各项要求,同时按照“适用性意见”的要求制定基金销售适用性的长期推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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