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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出台新法规:保安不准越权搜查各种场所

  保安服务行业在广州已发展多年,但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保安管理规定的出台却相对滞后。目前,广州市政府已拟定《广州市加强保安服务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草案,初步规定保安人员和保安服务公司的行为规范。


  据了解,目前广州保安管理现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9年实施的《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在2002年施行的《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这两部法规、规章的内容都比较简单,对保安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使得一些保安管理的具体问题出现无章可循的状况,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规、规章来规范管理保安服务行业。

  广州警方表示,已起草的《若干规定》共有33条,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保安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保安服务的定义,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条件和程序,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保安培训机构和保安员的具体监管措施,以及公安机关在保安服务管理中的职责、义务等都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即日起可向警方献策

  为进一步完善《若干规定》的具体细则,广州警方已于本月10日起面向全市市民征求意见,时间将截至下月30日。警方提醒称,市民可通过登录广州市公安局网站(,即广州金盾网)、邮寄(广州起义路200号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保安管理科,邮编:510036)或传真(传真:83301695)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保安管理科。(李国辉)

  保安人员“十不准”(据《若干规定》)

  (1)不准越权对各种场所(住所)进行搜查及自行上路检查证件、检查车辆、扣押证件、没收财物、罚款等;

  (2)不准参与拘留、关押、看守、讯问、制作笔录等警务活动;

  (3)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及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不准殴打他人、教唆殴打他人,或参与打架斗殴;

  (5)不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6)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保安服务;

  (7)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

  (8)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9)不准负责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的处理;

  (10)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酗酒闹事。草案明确规定称,保安人员若有违“十不准”,公安机关将视情况给予查处。 (来源:新快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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