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刘奕湛、周婷玉)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了有关条款,明确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三个月。
此前,行政强制法草案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应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行政强制法相关条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法定的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草案还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催告,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怎么办?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行政强制法草案中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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