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是很多家庭的必需品,但是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很多消费者处理起来并非得心应手。辽宁省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日前披露了家电行业存在的种种典型侵权行为。
小心保修期内收费 案例:今年3月,消费者张海明向鞍山市铁西区消协投诉称:2005年11月购买的某知名品牌平板电视,使用14个月后音量增至极点,又无法关机(关机时只能拔电源),遂向该品牌售后部报修。
维修人员检查后认定“电脑板坏了”,因超过一年保修期,需交2800元才进行维修。
点评:铁西区消协受理此案后,一度认为该纠纷颇有难度,因为国家目前对平板电视三包规定尚未出台。但是在查阅了随机的说明书后,消协人士找到了处理依据。因为说明书中写明:“整机保修一年,主要部件维修按国家法规执行。”而根据国家关于部分家电商品三包的规定,彩电整机保修一年,主要部件保修三年。由于平板电视的电脑板属于主要部件,产品厂商在三年的保修期内有免费为顾客维修的义务。
保留家电维修记录 案例:消费者李善良一年半以前购买一台电视机,由于质量问题,售后服务单位对这台电视机维修过两次。今年6月,机器又出现黑屏,该消费者投诉到消协,要求商家退换货。但是在处理过程中,由于李善良拿不出接受过两次维修的记录(售后单位未向消费者提供),而售后单位也未保存维修资料,使其本应具备的退换货权利化为泡影。
点评:根据国家三包规定,家电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调换或退货。对此消协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索要和保留家电的维修记录,从而为未来争取权利保留证据。
厂家检测结论不应作为依据 案例:如今很多经销商对产品质量问题存在这样一种说法:要想退换货,需经过生产厂家检测。消费者王霞去年11月在商场购买某品牌手机,今年3月手机有两个按键失灵,由商场代送沈阳维修,4月份返回,用到5月初,按键再次失灵。这次被商场邮寄到深圳生产厂家进行质量检测,结果认定为“该手机私自维修过,不承担售后责任”。
一部在保修期内的手机,第一次维修是商家送修的,怎么会出现“私自维修”问题呢?鞍山市消协明确指出:厂家的检测结论只能做参考,不能做依据。几经协调,最终商场给予了退货。
点评:根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到消协投诉或到行政机关申诉,涉及到商品和服务质量,直观可以确认的,由受理单位确认;直观难以确认的,可以由双方约定或者受理单位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由此提醒消费者,产品质量检测并非厂家说了算,消费者可垫付费用先交第三方检测,最终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当心偷工减料 案例:今年8月,消费者王立购买了某品牌电冰箱一台,随后因冰箱不制冷而报修。承担该品牌冰箱维修的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检查时发现,冰箱不制冷的原因是门管出现内漏。为了省事,将本应给予换箱体的标准处理法省略掉,而是将从压缩机通往门框的门管连根掐断,这样虽恢复了冰箱制冷功能,但消除了冰箱门管的散热吸潮作用,且有损于冰箱使用寿命。
点评:问题暴露后,消协人士前往调查了解到类似违反操作规程、偷工减料的维修方法,在一些维修站几乎成了“行业通病”。因此,消协提醒消费者应对此有所了解,如果发现家电维修后出现其他问题,可以从上次的维修中寻找原因。
维修家电期限早已明确 案例:消费者刘满江今年6月购买某品牌平板电视,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报修,该品牌售后服务部用了128天也没修好。当消协工作人员多次找当事人协调解决办法时,售后方总是找一些客观理由拖延,但最终还是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和《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有关条款,给予了退货处理。
点评:根据相关规定,家电维修都是有期限的。如《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规定:经营者承担维修责任的,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或者换货。因此,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的超期维修行为。
退换商品折旧费有说法 案例:在实际工作中,家电经营者有这样一种说法:“不管责任是谁的,你要退货,我就得收折旧费”。消费者孙兰一年前在鞍山市铁西区一家小型商店花1280元购一台彩电,出现质量问题后,经过两次维修还不能正常工作,遂找到商家要求换货。不料商家却说:“没有这种机器了,只能退货。怎么个退法呢:按天算,扣折旧费0.5%。”孙兰一算,这一年多的折旧费是2100元,到头来,还得倒找商店900元钱。
点评:国家三包规定明确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而且三包规定中对各类商品的折旧率都有明示,其中彩色电视机的折旧率按日计算为0.1%。由此可见,上述商家的做法显然欠妥。
另外,消协还提醒,消费者在进行换货时,要记住让经营者在原购货发票背面签署换货日期并加盖公章。因为根据国家三包规定,在保修期内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商家给予换货的,其保修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在七日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换货或者退货。在这一规定下,如果商家不提供换货记录,则消费者的这一权益就无法落到实处。
商家额外承诺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消费者张德治三年多以前在一家小商店购买电冰箱一台,今年7月这台冰箱不制冷,张德治便找商店讨说法,商店老板告诉他“过保了”,因为三年已经超过了国家三包规定中的保修和换货期限。但是消协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冰箱的信誉卡上明确写着“三年保退、五年保换、终身保修”。正是依据这一承诺,商家最终对这台冰箱做了换货处理。
点评:国家三包规定中指出:三包规定的指标是最基本的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并明确不免除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国家制定的产品三包标准的责任。这就说明,“有诺必践”是国家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商家作出高于三包规定的额外承诺也必须兑现。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