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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制度不适用于股改权证

  权证创设制度自推出以来,就一直受到市场的非议。尤其是招行认沽权证与南航认沽权证的超规模创设,更是引发投资者的不满。我认为,创设股改权证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权证创设制度并不适用于股改权证。

  权证创设制度是一些成熟国家与地区股市里常见的一种制度,它是用来抑制权证投机行为的。

但股改权证是一种特殊的权证形式,它与成熟股市里的那种交易型权证不同,它是股改公司大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一种“对价”,其发行人只能是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大股东。

  另外,这种股改权证的发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的。作为股改公司的大股东来说,发行股改权证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而必须根据股改公司股改方案的约定来发行,其发行的品种与数量必须严格遵守股改方案的约定。而且,股改方案的实施也必须获得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它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大股东发放股改权证只能按照法律程序行事。但券商创设股改权证显然没有经过这样的法律程序。

  尤其重要的是,券商创设股改权证,是对股改权证持有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股改权证作为一种对价形式,投资者拥有从其身上获得利益的权利。而券商创设权证明显损害了投资者对股改权证最大利益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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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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