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李薇薇、周玮)在湖北某检察院对涉嫌贪污犯罪的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时,人民监督员认为,案件的基本证据已经固定,该犯罪嫌疑人不仅能配合调查而且没有逃跑、串供、毁证等行为,其子面临高考,确有特殊情况,变更强制措施更能体现人性化司法和保障人权,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
检察机关经认真研究后采纳了监督意见,依法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这一决定不仅没有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审法院已判处此人有期徒刑6年,其儿子也顺利考上了大学……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积极的实效:
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2282名,共有18204件案件接受了监督,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有824件,检察机关采纳监督意见493件,占59.8%……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情况时透露的最新数据。
据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从2003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经中央批准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根据这项制度,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重点监督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此后,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五种情形”,又被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为了更好地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高检院制定下发了多个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资格、任期,监督范围、职责,监督程序、要求,制度运行与保障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回避、独立评议、表决等制度。各地也结合实际,细化了监督程序、监督流程,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规范化管理、考评体系。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可以说“不”的权力,有效地提高了案件的查办质量,更好地保障了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促进了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高。统计表明,检察人员办案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呈逐年下降趋势——2006年检察机关受理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控告、举报比2003年下降了31%,因违法违规办案被追究责任的检察员下降了37.8%。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所说:“四年的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诉讼民主,强化了社会监督,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也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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