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5日锦化氯碱接到控股股东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
,获悉锦化集团于2007年10月24日,接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
该院认为,锦化集团公司多年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裁定:受理锦化集团破产重整申请,指定管理人接管
破产企业,进行企业重整。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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