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和《2008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以进一步加强稀土、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
根据规定,申请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相关产业政策;2006年出口供货量达到2000吨以上;稀土原料须来自具有采矿资格的稀土开采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标准;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等。
申请2008年焦炭出口配额的生产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且2006年焦炭出口供货数量在25万吨以上,或近三年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以上等。为提高出口经营集中度,减少出口企业数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焦炭出口业绩合并将不予认定。(家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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