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0月30日专电(记者郑良)福建省福州市一工艺品加工场在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情况下,非法用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致残。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非法用工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劳动法》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加工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4月,四川籍农民工陈某来到福州,在廖广瑜开办的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工艺品加工场从事锯木工作。同年7月6日,陈某在锯木过程中,因材料中异物溅起击伤右眼,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廖广瑜支付1900元治疗费后,就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经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构成7级伤残。
自2003年9月起,陈某历经漫长的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2006年12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广瑜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广瑜开办的工艺品加工场未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廖广瑜的行为构成非法用工。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本案中,陈某受雇在加工场工作,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陈某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致残,作为业主的廖广瑜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廖广瑜向陈某支付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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