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淘汰落后产能又出新举措——国家发改委日前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把关,坚决制止落后装备设施外流,严格控制新上项目,坚决禁止引进和新建落后生产能力。
通知称,《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明确规定,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不得转移落后生产能力。
然而,目前一些已淘汰或拟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正在成为部分地区和企业的招商目标。这些地区和企业拟引进、接纳和使用被淘汰的工艺装备在本地重建生产线。这一作法将在不同地区增加新的落后产能,再次产生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源,形成落后生产能力的转移和流动,严重干扰和破坏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进程。对此,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加以制止。
通知要求,各地在推进淘汰落后工作的进程中,要彻底废毁落后装备和设施。各级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淘汰的主体装备设施处理方式和去向,对将淘汰的落后主体装备作为生产设备自行出售、转让,形成落后生产能力外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通知强调,各地在招商引资、新建工业生产项目过程中,要遵循国务院相关要求,严把准入关口,坚决防止以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等形式新增落后生产能力。通知明确表示,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新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引进、接纳、新建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关闭,并追究业主及地方管理部门责任。
通知还指出,各地相关部门对采用二手装备新建和改造扩建生产线的项目要进行重点审核,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要求,以及不能达到部门和地方相关标准的工艺装备、生产线,坚决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