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积土地赚暴利?不行了!日前(10月31日),成都市政府正式下发《成都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市、区(市)县国土部门即日起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调查。根据方案,一旦被认定为闲置土地,若开发期满两年仍未动工,政府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0亩地只建6亩?也是闲置!
方案明确提出,以下几种情况,均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超过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文件批准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 (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按批准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进场施工),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 (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规定,一宗100亩的土地,假设建设面积应为8万多平方米,可实际建设的却只有2万多平方米,那么也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区(市)县国土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同意延期开发建设的,可顺延开发建设。未申请或虽申请但未同意延期的,按闲置土地处理。
闲置1年不满2年征收闲置费
方案指出,闲置时间满1年不足2年的闲置土地,要征收土地闲置费。具体征收标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具体约定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标准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具体标准的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征收:房地产开发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20%;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其他经营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5%;工业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0%;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地为出让金总额的5%;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按每平方米10元—30元征收。
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闲置土地,免缴土地闲置费,并可适当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延长动工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土地使用者无力开发建设等原因,可以采取协议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协议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此外,还可以把闲置土地进行安排临时使用。同时,土地使用权人未在约定时限内全额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或征地费用的,可按实际缴款额占应缴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其余部分由市、区(市)县政府收回。
期满2年未动工 政府无偿收回
既不是因政府原因,也不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闲置,若满足以下几种情况,将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虽经市、区(市)县政府批准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延长期满后两年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次清理拒绝“雷声大雨点小”
清理闲置土地,成都市早已为之,何以再出方案?昨日,《方案》起草人之一的成都市国土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彭建辉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与以前的清理闲置土地相比,这次方案最大的特点是,首次将众多部门的力量整合起来了,这将大大提高执行力。”彭建辉称,其实清理闲置土地,成都近几年年年都在搞,可由于执行部门只有国土一家,清理起来难度颇大,所以“雷声大、雨点小”,效果不尽如人意。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加大清理力度,这次制定的方案,在借鉴深圳等地的先进经验基础上,第一次明确了各个相关部门的职责,比如涉及到工业用地的,经委就要提出意见;涉及到物流企业用地的,则交通部门要提出意见。“各个部门的意见一致了,以后的清理工作就好做了,执行力当然就得到了提升。”彭建辉表示,清理闲置土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取得土地的单位及早动工,不浪费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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