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总工会、吉林省建设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指出,企业应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资决定的基本形式。各级工会组织对企业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基层工会可依法向上级工会反映或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该《规定》的出台,对规范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分配规章制度,并告之本企业全体劳动者。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劳动报酬的事项。企业也可以就劳动报酬事项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签订工资协议。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基本薪金,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企业欠薪,报告按规定程序办理:1.于下一个工资支付日10日前,向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报告;2.企业与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报告后的5日内进行平等协商,确定偿还职工工资的计划,签订书面协议,并按要求填写《企业欠薪报告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应当对该欠薪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以及偿还工资计划和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地工会组织报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在5日内直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地工会组织报告。(记者黄明通讯员黄宇孙鹤)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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