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大规模裁员须报告
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强调,严禁企业随意裁员
本报广州电(深圳报业集团驻广州记者古国真通讯员梁嘉敏)《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针对近期一些知名企业裁减人员在社会引起的震动,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昨日强调:按现行规定,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裁员企业超过一定规模,要向劳动部门报告。
省劳动保障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表示,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禁企业随意裁员。企业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林景青还表示,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一次性裁员超过10%,或一年内累计裁员超过20%的;或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或一年内累计裁员超过400人的,要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要根据情况确定企业裁员数量是否得当。
林景青指出,现行《劳动法》中,由于经济方面原因而进行的“经济性裁员”有严格的规定,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显然,如果企业不符合这种情形,则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职工辞职,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裁(判)决予以撤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