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在上海举办的“2007新人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高峰论坛”上,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有关人士提醒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对企业老员工的大规模减裁”。
无疑,上海市有关部门这一提醒,非常必要和有针对性。因为我们知道,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最显著特点就在于,为保障劳动者权利,全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的规制。这正如有关劳动专家表示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将面临十大禁锢(如用工再不能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等等)。这种背景下,基于自利的本性,为规避用工的法律风险,企业完全有可能做出这样的选择:赶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先行大规模裁减员工。
然而,这样的提醒虽然很必要、有价值,但如果仅仅只是针对劳动者,告诫他们应提高警惕,最终的效果恐怕又是十分有限,乃至无济于事的。道理当然不言而喻,在“资强劳弱”的悬殊劳资关系中,诸如大规模裁员这样的事情,单凭劳动者一己之力从来都是难以抗拒和抗衡的,再怎么警惕也没用;而要从根本上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矫正失衡的劳资关系,途径只能是这样两条:一是,劳动者集合成工会组织,以权利集体自治的方式平衡用人单位的权力;二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出面,通过公权力的干预,遏止用人单位的不法用工行为,为劳动者权利的保障进行“托底”。
遗憾的是,从现实来看,上述这样两条劳动者权利保障途径均并非坦途、前景不容乐观。先看工会。无疑,时下工会组织过于软弱、涣散,难以有效发挥维护劳动者权利作用,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突出表现在:一方面,不少企业根本就没有依法建立工会,而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大多数企业或用人单位虽建有工会,但往往又是相当形式化的———行政化色彩浓厚、而非真正自治意义上的劳动者组织:或者是上级工会组织指派的产物,或者高度依附于企业行政部门。如据广州市总工会最新调查数据,在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98.7%的工会主席是兼职的,其中相当一部分兼职者就是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乃至企业主本身。显然,这种由资方控制的“变形”工会,实际上等同于没有建立工会,而由这样的工会来维护劳动者权利,无异于缘木求鱼。
再看,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不用说,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劳动行政部门,维护劳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正是其根本职责所在,同时,这也是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许多劳动法律,早就明确了的。但,仔细研读这些法律内容,不难发现这样一个让人无法释然的缺憾,那就是,相关法律对在劳动关系调整中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对政府不作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阐述、界定得十分笼统、含混,如在《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部分中,一共16条,其中15条规定的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而涉及政府劳动部门的法律责任只有十分简略的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怎样才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则没有具体明确。
显然,以上这样两个劳动者权利保障途径的缺憾,不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而且也是今后该项法律贯彻落实过程中,可能长期面临的制度性隐忧,这正像不久前一项调查显示的,高达74.3%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关键在于:“能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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