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有纠纷企业应主动和解
20家企业成为我市首批“消费争议和解示范企业”
本报讯(记者肖健实习生吴瑕通讯员李红)当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时,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与消费者先行和解,彻底改变消费者投诉难、维权难的局面。
昨天下午,市消委会发出倡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消费争议和解示范企业”活动,岁宝、天虹、顺电等20家企业与市消委会当场签署协议,成为我市首批“消费争议和解示范企业”。
据了解,所谓“消费争议和解示范企业”,就是说企业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能够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在市消委会的指导下主动与消费者先行和解,努力做到“有责投诉不出门”,在全市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示范企业通过企业自愿申报的方式产生,只要是在工商部门合法注册,有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能自觉履行承诺,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先行和解,且能及时办理消委会转办的投诉,就有可能成为示范企业。
另一方面,如果示范企业一年内消费争议自行和解率低于90%,消委会转办的消费投诉自行和解成功率低于80%,或者有重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受到政府部门处罚或被媒体曝光等情况的,将有可能被撤销登记,取消资格。
采访中,市消委会办公室主任刘飞指出,只要有经营者和消费者存在,消费纠纷就不可避免。对于逐年上升的消费投诉,消委会无论如何加大调解力度,都无法满足消费者与日俱增的维权要求。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依次为:和解、投诉、申诉、仲裁和诉讼,和解排在第一位。可见,主动化解消费纠纷不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且是法律责任。事实上,投诉到市、区消委会的消费投诉,最终也是要回到企业,通过双方协商和解来解决,此类投诉约占90%以上。
为此,今年以来,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共同倡导,在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企业建立“消费者权益服务站”,大力推广消费纠纷和解在先模式。截至10月,全市已建立起553家“消费者权益服务站”,消费投诉明显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