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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物权法第一案余音未了 车位归属挑战交易惯例

  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地下自行车库归谁所有?在物权法实施前,一直没有明确说法。近日,上海市南汇区法院依据《物权法》相关条款,在一桩案件中判决两者归属:地面汽车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地下自行车库归开发商所有。
据介绍,这是上海首次运用《物权法》作出判决。但此案并未了结,目前原告已经上诉。

  原告龚先生2005年花了50余万元在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康达公寓买了一套房,随后分别支付2.3万元和1万元,购买了地下自行车库一间及小区地面停车位一个。今年9月,龚先生一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称被告根本无权出售上述部位,应返还钱款并支付利息。而被告辩称这是“交易惯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地下自行车车库,是被告利用地下空间投资建造的,且已形成可独立使用构筑物,不属于小区共用的公共设施,应归被告所有,故被告有权出售。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在被告将地面车位出售,于法有悖,应当将收取的款项退还原告。

  相关领域专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律师认为,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仅针对汽车,对自行车车位、车库则没有规定。由于自行车库牵涉家家户户,应该作为开发商出于满足公共需求(类似绿化、门卫等建设)而进行的成本投资。(记者包蹇)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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