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由商务部条法司、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等联合主办的“2007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市公司监管国际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胡宝海表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上市公司相关工作基本完成,下一步将大力推进上市公司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早日出台。
胡宝海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上市公司相关工作基本完成,影响股市健康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结构性问题得以解决,我国资本市场正在发生深刻的转折性的变化。具体是:市场规模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截止到目前,境内上市公司超过1570家,沪深股市总市值突破33万亿元,全球排名第4位;市场结构得到优化,随着一批大蓝筹股回归A股市场,两市开户数屡创新高;市场功能不断健全,2006年来境内市场累计投资超过5年的投资,市场融资能力不断增强;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在主板市场发展壮大的同时,中小企业板正在迅速发展,创业板在推进中,公司债券市场已经起步,股指期货也将适时推出。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监管机构调整监管思路,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面临新的课题。
他表示,下一步继续大力推进上市公司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中国证监会一向高度重视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不断探讨监管的有效制度和手段,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特别是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中国证监会负责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等法规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查。今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已经组织了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工作。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条例早日出台。
结合有关发展变化和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胡宝海谈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基础的看法。
关于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的配套法律制度。随着上市公司的选择空间增加,为了让多层次市场体系切实发挥作用,既要区分不同市场层次在法人准入条件及监管等方面的差异,又要坚固他们之间的衔接性,从而确定转板机制。
上市公司是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实施主体,为了建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础,相应地制定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特别是上市公司违反教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国是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结合的国家,监事切实履行其法律责任,我们要明确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分工,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关于继续完善并购重组和再融资制度。如何规范反收购行为、平衡收购方目标公司双方的关系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策取向问题,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等其他中介机构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重要参与者,加强对其监管,是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信息是流淌在资本市场体内的血液,为了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信息披露行为和质量,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加强执法,深入研究信息披露的效率性和公平性的关系。
关于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上市公司应当有一条市场化的退出途径。监管机构及交易所在上市公司进入退出程序前有哪些措施,如何协调行政关系、如何进行信息披露等诸多问题,都有待研究解决。
关于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如针对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现象,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处罚力度,是我们加大上市公司监管的一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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