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中国保监会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做出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受益人选择投资方式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投资风险,受益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在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前5年,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提示投资风险。
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介绍,企业年金是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为更好地促进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办法》还强调保险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管理业务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且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形式销售企业年金,但要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为与现有制度有效衔接,《办法》与《人身保险产品定名规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基本保持一致,力求对养老保险公司、寿险公司等所有经营主体从事养老保险业务实现监管尺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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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