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乐凯
    股票代码: 60013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公司住所: 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6号
    通讯地址: 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6号
    签署日期: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为了完成合作框架合同中确定的合作内容;
    五、本次股份转让方案行为已经S乐凯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取得了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共同承诺本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S乐凯、上市公司 指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柯达中国、受让方 指 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柯达投资 指 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乐凯集团、转让方 指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合作框架合同 指 伊士曼柯达公司与乐凯集团于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合作框架合同》 本次股份转让 指 乐凯集团本次拟将其持有的S 乐 凯23,94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A股(占S乐凯股份总额的7%)按照《股份转让合同》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 《股份转让合同》 指 转让方与受让方于2003年10月29日签订的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7%股份的《股份转让合同》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 S乐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美元 指 美国法定货币美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名称: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注册地: 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恒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1306001400166 注册资本: 人民币91833.6万元 企业类型: 国有 成立日期: 1992年4月15日 经营范围: 主营:感光材料、磁记录材料、片基、信息记录材料、薄膜、涂塑纸基、精细化工产品、彩扩设备、套药、照相有机物、生产 - 专用设备、照相器材及零部件制造、本企业或本企业裁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汽车货运(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氧气、氮气制造、销售;软件 - 开发、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0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6年4月28日至2010年4月28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 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 兼营:本企业或本企业成员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制造、进口、相关技术进口,补偿贸易,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 - 及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工业厂房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不准经营) 经营期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张建恒 总经理、党委书记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徐京燕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王树林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王一宁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马礼谦 副总经理 男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王英茹 副总经理 女 中国 中国河北 否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除持有S乐凯17154万股(占S乐凯股份总数的50.16%)以外,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情况
    无。
    第二节 持股目的
    S乐凯的控股股东乐凯集团与柯达中国的控股股东伊士曼柯达公司于2003年10月29日达成合作框架合同。作为合作框架合同中确定的伊士曼柯达公司与乐凯集团战略合作的内容之一,乐凯集团根据相关合同,在柯达中国完成合作框架合同及其相关合同项下的特定义务之后将转让在S乐凯中7%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是为了完成合作框架合同中确定的合作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公布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S乐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减持其所持有的S乐凯流通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目前持有股份的情况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规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持有S乐凯171,540,000股流通受限股(占S乐凯股份总数的50.1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乐凯集团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部分国有法人股转让给柯达中国。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将持有S乐凯147,600,000股流通受限股(占S乐凯股份总数的43.16%)。
    有关《股份转让合同》的有关内容,请参见S乐凯于2003年10月30日所作的公告。
    本次股份转让方案行为已经S乐凯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取得了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商务部的批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披露有关批准的进展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并不存在附加的特殊条件和补充协议,转让各方不存在就股份表决权行使的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就出让人在S乐凯中拥有的权益的其余股份的其他安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持有的S乐凯股份为流通受限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转让。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冻结。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S乐凯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建恒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保定市 股票简称 S乐凯 股票代码 60013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保定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持股数量:171,540,000股 持股比例:50.16% 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 变动数量:23,940,000股 变动比例: 7% 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 否 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 否 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否(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 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是否已得到批准 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张建恒
    日期: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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