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 年5 月9 日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建恒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共计3 人,代表股份216276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3.24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表)2 人,其持有公司股份216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为63.16 %;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1 人,其持有公司股份27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及流通股股份的比例分别为0.08 %及0.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及现场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200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赞成21627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 100 %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赞成27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200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赞成21627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 100 %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赞成27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
    (三)、审议并通过了200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赞成21627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 100 %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赞成27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并通过了200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05 年度实现净利润22334996.96元,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153163.87 元和法定公益金1076581.94 元,加上上年度未分配利润79488488.90 元后余额98593740.05 元,累计可分配利润为98593740.05 元。鉴于公司2006 年合资合作项目对资金的需求及可能的新业务启动对资金的需求,公司2005 年度拟不分配、不转增。
    本议案赞成21627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 100 %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赞成27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
    (五)、审议并通过了200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赞成21627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 100 %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赞成27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赞成21627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 100 %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赞成27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
    (七)、审议并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赞成21627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 100 %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赞成27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
    (八)、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其中:
    1、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赞成4473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 100 %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赞成27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依法进行了回避,没有参与投票表决。
    2、与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赞成17181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 100 %予以通过(其中:社会流通股股东(代表)赞成276800 股,反对0 股,弃权 0 股)。公司股东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回避,没有参与投票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贺宝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贺宝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5 月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