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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虚假陈述之后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呼之欲出

  11月1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上市公司监管国际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稍早以前的一段重要讲话再次被引证。

  “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这段讲话出自2007年5月30日全国法院系统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会后,奚晓明副院长的讲话已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这意味着尘封多年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终于解禁?

  论坛上,与会业内人士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著名证券律师宋一欣作了专题演讲,并提供了翔实的调研材料。

  宋一欣曾参与股市购并第一案“宝延事件”,代理了东方电子、银广夏、嘉宝实业、郑百文、三九医药、科龙电器等证券民事赔偿共同诉讼案。

  虚假陈述民事案件已涉及30家上市公司

  证券法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故仍需要通过具体的规范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目前,相对比较详细的规范性文件是1993年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颁布过《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规定暂不受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类民事赔偿案件,但在2002年与2003年分别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后,受理和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已无障碍,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判决或调解的也不少。五年多来,各地法院受理了近30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总标的约7-8个亿,涉及股民近10000人,目前,80%以上的案件都已得到圆满解决。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受案条件已成熟

  今年,中国证监会又颁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目前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也已内部试行,这是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借鉴发达市场经验,针对目前市场情况,制定的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认定标准。

  另外,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举行了全国法院系统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立案与审判工作强调说,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会后,奚晓明副院长的讲话已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

  宋一欣认为,这意味着尘封多年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终于解禁。随着新证券法在2006年1月1日的施行,颁布涉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并受理、审理这两类案件,以及重新修订《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已成为当务之急,以便于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依法维权和依法提起诉讼。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已有证券内幕交易纠纷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两种案由。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受到处罚的案件达40件

  据宋一欣统计,从1994年至今,因内幕交易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案例并不多,只有12件。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有9件,大多数产生于1993至2000年间,第一起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例是中国证监会的农行襄樊信托上证买卖延中实业股票内幕交易案,第一起短线交易行政处罚案例是中国证监会的深圳宝安集团公司上海公司等延中实业股票短线交易案;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例有3件,均发生在2003年后,第一起内幕交易刑事制裁案例是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叶环保、顾健买卖深深房股票内幕交易案。

  从1993年至今,因操纵市场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案例大约有29件。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有19件,大多数产生于1996至2001年间,第一起操纵市场行政处罚案例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李某操纵苏三山股价案,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第一起操纵市场行政处罚案例是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操纵郑百文股价案;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例有10件,均发生在2000年后,第一起操纵市场刑事制裁案例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赵某操纵莲花味精股价案。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诉讼时效内的案例有两类

  根据奚晓明副院长的讲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成立,参考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中的前置条件文件的做法。即,需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为诉讼前提。

  受理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规定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书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为诉讼时效期间,若存在两个文件,以最先作出者起算。对此,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同样适用。

  宋一欣介绍,目前,直接在诉讼时效内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只有两类,即唐万新、德隆系企业操纵“老三股”新疆屯河、湘火炬、合金投资股价案;陈建良买卖天山股份内幕交易案。第一例,会不会从这两类案件开始呢?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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