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布什2008年的联邦预算中,专门预留了44亿美元用于帮助流浪者。这笔钱的重点将放在为流浪者提供可负担的长期住所上,而不是临时性的收容所。2007年,美国已经为流浪者建造了四万多处住房,大部分是有一个卧室的公寓房,里面有基本的电器,包括洗衣机、烤箱、洗碗机等。
美国官方的跨机构流浪者委员会执行干事曼加诺表示,政府首先要做的事情,是为短期流浪者提供可负担的固定住处,让他们可以在大城市里生存下去。可以看出,美国管理乞丐的逻辑,不是限制,也不是消灭,而是提升乞丐的生存条件和能力。
尽管美国一些城市出台了一些限制乞讨的规定,但是公众并不领情,调查表明,71%的美国人认为,只要流浪者不妨碍商店或公园里的其他人,警察就没必要驱赶他们。
不论是管理者还是公众,都显示了对乞讨的宽容心态,这可以给我们不少启示。一个没有乞丐的城市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一个拒绝乞丐存在的城市未必就是一个形象良好的城市,关键是如何看待乞讨行为。
当下,我国不少地方出台了各种限制乞讨的措施,比如劝告市民不准向乞丐出租房屋,建议市民不要直接向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施舍钱物,这种直接把乞丐排除在社会共同体之外的做法,显然是在人为地制造群体之间的隔阂和对立情绪。
对乞丐群体对社会秩序所造成的危害,我们不能束手无策、放任不管,只是任何措施都必须以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公平原则、尊重管理对象的权利为前提。政府不能仅仅从技术层面,从如何方便政府管理流浪乞讨者的层面来解决问题。只要乞讨的根源没有去除,乞讨就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
同时,对于这个问题,也不能简单地用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等来分析,而要与制定社会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结合起来。在充分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流浪乞讨行为也应予以必要的规范,这种规范要兼顾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正义。
美国的做法告诉我们,与其限制乞讨行为,不如坚持“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立场,乞丐们天然地有理由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不论何种原因形成的乞丐,都是社会的成员,我们不能把他们排除在社会之外。在国家的眼里,任何人都应该是平等的公民,应被看做一个人。这是美国为流浪者留出财政预算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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