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何勇每日经济新闻富心振通讯员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给他人,近日,被告人邓申生被南汇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现年25岁,具有大学文化的邓申生,供职于上海一家国际贸易公司。
2005年9月至10月期间,邓申生租赁南汇区惠南镇某宾馆一间房间后,设立上海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汇办事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向他人推荐上海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吹嘘该股权将在“海外上市”等等,从而以每股人民币4.8元的价格将上海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非法转让给徐某、金某等7人共计9万股,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43.2万元。后邓申生将其中约人民币18万元交上海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某等人,个人从中牟利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申生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鉴于其有自首情形,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作出了上述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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