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公布《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草案)》,该《指引》规定———
本报讯震动国内保险业的“关国亮案”曝出后,中国保监会已着手强化保险公司董事会的建设工作。昨天,保监会向社会公布《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草案)》,同时向保险公司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10日。
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于日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该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前任董事长关国亮应承担主要责任。
媒体披露,监管部门调查发现,关国亮任新华人寿董事长的8年间,累计挪用公司资金130亿元。保监会负责人表示,该案的核心是公司治理结构出现问题,董事会形同虚设。该公司的股东长期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的财务情况,甚至董事会都无法正常选举和换届。
保监会昨天表示,起草《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草案)》,是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职责,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提高董事会决策水平。
《指引》表示,保险公司董事在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任职资格许可;董事未经任职资格许可及正式任命的,不得履行职务;未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参与表决的,其表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董事正常行使职权遇到障碍,可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董事对公司事务有知情权,保险公司应当保障董事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公司应当建立向董事的信息报送制度,使董事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保监会表示,鼓励保险公司建立9至13名董事组成的专业、高效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财务、精算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指引》显示,有关公司的前车之鉴,让保监会决定加大对保险公司董事会的介入力度。“由于股东资质不符合要求、股权交易纠纷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可能导致董事会任期届满无法按期改选的,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指引》还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预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董事,会议通知同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向董事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以前款规定的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时间紧急的,可以先以电话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观察员列席会议。保监会鼓励公司同时采取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董事会会议情况。
为了防止董事长“一手遮天”,保监会还强调,除程序性的审查事项外,董事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或其他个人及公司机构行使;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董事个人对董事会决议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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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