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8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 广州中院)有关拍卖通知书,因中国银行广州市沿江支行诉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 新太新技术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新太新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广州中院作出 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新太新公司发 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新太新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以上拍卖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运作,将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的变更。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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