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重整方法挽救上市公司地位,在国内尚属首例。
记者袁名富12月6日北京报道“12月5日,在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ST兰宝,000631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该公司的破产重整方案获公司债权人通过。
”一位不愿具名而参与此事的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
“*ST兰宝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后,采取申请公司重整的方法挽救其上市公司地位,在国内尚属首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所长陈小洪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
11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07)长民破字第2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S*ST兰宝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同时根据法院决定,12月5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公司重整方案和相关规定。
陈小洪称,企业或上市公司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时,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重整使公司续存下去,这种做法在国外比较普遍。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上市公司在获得法院同意,同时债权人通过后的重整期间,公司必须在证券市场上停牌。而在国内,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一般都采用重组的方法来保障上市公司的复牌。
对于一家资不抵债的企业或上市公司,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可以采取和解、破产清算和重整等方法来处置债权人对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陈小洪指出,在国外,上市公司重整时,首先调整的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公司股权关系。因为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一家公司资不抵债,股东首先要承担责任,在重整措施中放弃自己的权利。然后才调整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破产清算时,首先要保障的是债权人的利益。
“企业破产与重整法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早有提及,而为什么以前在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清算时,很难采取重整法,主要是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太复杂,很难处理好股东之间的利益。*ST兰宝的重整案例是一个积极的探索,但也会引发一些问题。从我国公司破产处理实践看,还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如股东威胁债权人换取公司继续存活的机会。”陈小洪说。
陈小洪说,在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政府,而债权人一般是国有银行。这样政府会很容易出面协调,从而保全上市公司继续生存下去。
针对国内存在的这种问题,陈小洪说,应该遵循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平衡好债权人、股东和公司自身的利益,不能通过牺牲债权人或公司自身的利益来保全股东的利益。在拿出重整方案后,股东应该放弃一些利益,承诺债权人一些好处,或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偿还债务,或承诺在重整期间补偿债权人一部分利益。
截至发稿时,本报未从*ST兰宝公司获得更进一步消息。
作者:袁名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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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