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骗取、挤占、滞留、挪用生态工程建设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这是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日前联合制定出台的《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的。
《办法》规定资金的支出主要用于:前期工作、科技支撑、封山(沙)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及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种苗补助、建设单位管理费、招投标费等。
《办法》明确,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直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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