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央企,要把其利润的10%上交国库。财政部和国资委昨天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央企利润上交的额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收入。
按照“办法”的规定,中央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数申报。应交利润的比例,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与此同时,财政部还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规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中央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中央企业上报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财政部根据收入预算和中央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草案。为保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已会同央行修订了2007年和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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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