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究竟是好是坏?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之际,上海有关专家表示其实很多人存在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这样误解的结果就是,一些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单位签订;而很多用人单位则将其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
而在现实中,围绕新法,年底不少企业已采取了行动。有些企业不惜出高额让老员工辞职后重新上岗;而最近富士康科技集团却表示,愿意在将来把数万名已连续工作8年以上的员工合同升级为“无固定”。新入职的普通员工首次签订两年合同,第二次签3年,第三次则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记者在搜狐等网上看到,有些网友认为“企业在作秀”,有些认为“这种行为值得鼓励”。
一些企业担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造成“铁饭碗”,影响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对此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给出了明确界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就表明劳动合同的终止是不确定的,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时,就可以解除的。“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前提是取决于双方觉得有无这个必要。”该专家表示,在现实中,一些青年还不愿意签长期或无固定合同,宁愿一年一签,觉得这样很自由,跳槽也方便。
据悉,许多单位的实践经验表明,与符合条件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增加凝聚力,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而大多数职工也明白,不好好工作或者不与单位同舟共济,就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白搭。
释疑
企业末位淘汰未必有法律依据
将近岁末,在年终考核面前,不少人又开始为自己明年的前途担忧。根据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张宪民表示,如今不少单位喜欢实行“末位淘汰制”,在某种情况下,今后未必完全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人指出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员工考核末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有100个人参与考核,结果大家都超过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时就不能借口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将其解雇。对于这种说法,张宪民表示有道理,但不完全对。在他看来,考核不合格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该员工确实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第二种,可以胜任工作,但在同等条件下,却没有其他员工做得好。
对于前一种情况,企业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后一种情况,企业解除合同则未必有法律依据。因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当然,企业将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
不过,能否胜任工作应以能否完成企业规定的劳动标准为依据。当然,这个标准应该是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商讨制订出来的,不能是企业单方说了算。此外在现实中,各家企业单位的情况不同,少数考核的标准主观性可能更多一些。为此张宪民表示,为了保障自己权益,在新法实施后,对“末位淘汰”不服气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诉请。
记者 胥柳曼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