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6日电《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内容今天在媒体上公布。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
就“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条例作了哪些规定?”这一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
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