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0日电 北京市劳保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表示,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工资制度必须向职工公示,单位制定福利、惩罚等制度须与职工进行民主协商,如违法,职工有权纠正。
据《北京日报》报道,柏澜在城市管理广播解读劳动合同法时透露上述信息。
报道指出,在一些企业,职工只知道拿到手多少钱,并不知实际应得工资,一些被扣掉的工资也原因不明。
柏澜表示,用人单位只有在4种情况下才能合法扣减职工工资,并明确扣减的额度限制。
这4种情况是: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并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可扣减其工资,扣减后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时,单位因此扣减工资,每月扣减比例必须小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扣减工资;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等。
针对企业加班问题,柏澜说,按照规定,每天的加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如果说用人单位按照超过36个小时的标准安排劳动者加班,属于超时劳动,无论给多少加班费,用人单位都违法了,要受到处罚,劳动者有权投诉。
柏澜还说,明年遇到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上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需要保留的证据可以是出入证、饭卡、工作证、出勤、工资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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