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2月21日电(记者仇逸)上海市卫生局最近出台指导意见,对医师外出行医加强管理。医生外出行医必须与所注册的医疗机构签约,并具备至少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根据指导意见,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执业医师的管理,按有关规定配置临床第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保证日常的医疗救治力量及双休日、节假日的值班力量和急救力量,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指导意见说,医师外出行医应当经所注册执业的医疗机构同意,并且须在聘用机构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或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下按所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所有外出行医的医师与注册医疗机构、注册医疗机构与医师外出行医的聘用机构需分别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并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具体事项。
按照要求,注册在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的在岗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注册医疗机构。外出行医的医师须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本单位以外的执业时间每周不超过1个工作日。注册在公立医疗机构的离退休医师及注册在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外出行医须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且外出执业的机构最多不超过2个。
上海市医师到外省区市进行执业活动的,须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外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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