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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钢王”米塔尔能否控股中国东方仍存变数

  一方是世界最大的钢铁巨头,一方是国内首家以红筹模式上市的民营钢铁企业,米塔尔收购东方集团,无疑是目前钢铁领域内最吸引眼球的事件

  然而香港证监会却认定,米塔尔此前收购东方集团第二大股东陈宁宁股份时,已与第一大股东韩敬远构成一致行动人;米塔尔将不得不发起要约收购。

于是"世界钢王"能否最终入主东方集团的不确定因素增加

  法制网记者 万静

  全球最大钢铁企业、有着"世界钢王"美誉的阿塞洛米塔尔钢铁公司(下称米塔尔)收购中国民营钢铁企业中国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东方集团)一事,近日出现新变数。

  东方集团12月6日发布公告称,香港证监会收购及合并委员会裁定,在米塔尔于11月6日受让东方集团第二大股东陈宁宁的股份时,米塔尔与东方集团第一大股东韩敬远已构成一致行动人,且双方所持股份加总已逾30%,由此触发了强制全面收购。为此,米塔尔和韩敬远须在一定期限内,以不低于6.12港元/股的价格,无条件收购东方集团其他股东的全部股份。

  两大股东不和 米塔尔趁机而入

  米塔尔一直在寻找进入中国的机会。继2005年7月成功收购国有钢企华菱集团下属的上市公司华菱管线部分股份后,米塔尔收购包头钢铁、莱阳钢铁的计划接连遭挫,于是它把目光投向了既是民营企业又在香港上市的东方集团。

  而东方集团的股东不和,无疑给米塔尔提供了一个绝好机会。

  东方集团是中国最大的钢坯生产供应商之一,也是国内首家以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的民营钢铁企业。它是由位于河北迁西县的津西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经过股份改制、管理层收购以及一系列复杂的境外重组等资本运作后,"改头换面"成中国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在香港上市,津西钢铁目前为东方集团的控股公司。韩敬远实际控制东方集团44.81%的股权,为第一大股东,担任公司董事局主席兼CEO。

  原东方集团第二大股东陈宁宁,是香港嘉鑫控股集团公司(下称香港嘉鑫)的创始人兼董事长。2002年12月,以韩敬远为代表的津西钢铁与以陈宁宁为代表的香港嘉鑫开始合作,双方成立中外合资公司。在以后的津西钢铁谋求海外上市的过程中,香港嘉鑫发挥了巨大作用。上市后,陈持股东方集团28.11%,仅次于韩,为第二大股东。

  但在东方集团上市不久,由于在公司管理理念、发展前景等方面产生分歧,韩、陈两大股东矛盾日深,摩擦频出。2007年6月,陈宁宁宣布以42亿港元,向持有中国东方集团27.37%股权的小股东提出全面收购,希望借此持股比例能高于韩敬远,从而真正掌握这家民营钢铁公司的控股权。

  但陈宁宁的全面收购小股东股份的计划最终以失败告终。10月2日,在其公告的全面收购计划截止日,陈宁宁只得到了16.62%的股权响应,加上自身所持28.11%股份,未能达到50%的最低限。10月29日,东方集团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撤销了陈宁宁的董事职务。

  11月8日,决意退出的陈宁宁以6.47亿美元的代价,将所持东方集团全部股份售予米塔尔。

  红筹上市和存疑的管理层收购

  作为国内第一家以红筹模式在境外进行上市的民营钢铁企业,中国东方集团曾在国内钢铁业引起不小的震动。当时业界认为,津西钢铁之所以借道东方集团成功境外上市,与管理层收购国有股份密不可分。

  根据东方集团的招股章程披露,津西钢铁最初是由两家国有企业???唐山津西集团和天津金盈公司持控股股权的,其中唐山津西集团持有49.4%股份,天津金盈持有41.9%股份。另有由津西钢铁员工组成的职工持股会占股8.1%。

  2000年1月,唐山津西集团将自己在津西钢铁49.4%的股份管理权委托给持股会;随后津西集团又进一步与职工持股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将自己的大部分国有股份以信托方式交予津西持股会进行管理。根据该《股权托管协议》,持股会将获得受托国有股份股息的95%作为信托代价,而委托方津西集团只获得5%的收益权。

  2002年11月,韩敬远等津西钢铁高管出资成立了迁西县合力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迁西合力)。很快,迁西县发展计划局批准将职工持股会变更为迁西合力。迁西合力的股份由津西钢铁1826名员工实际持有,由于有限公司股东数目不得超过50名,故而由津西钢铁管理层的韩敬远、沈晓玲等11名股东以信托方式代持。

  据招股章程披露,借助这份《股权托管协议》,津西工会以及后来的迁西合力获得了巨额的分红收益。

  2002年12月,迁西合力收购了津西集团和天津金盈的全部国有股份,转让总价为2.05亿,合每股1.4867元。2003年3月,北京市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出具"津西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评估报告",也将股权转让价格定为每股1.4867元。至此,韩敬远等管理层完成了MBO过程,津西钢铁也因此由原先的国有控股公司转化成民营公司。

  接下来再经过一番令人眼花缭乱的海外重组,津西钢铁最终被包装成为境外公司身份的中国东方集团控股公司。2004年3月2日,东方集团在香港挂牌上市,成为首个在境外以红筹模式上市的民营钢铁企业。韩敬远也因实际控制东方集团44.81%的股权而成为第一大股东,被业界称为"MBO钢王"。

  然而,业界对于这样的管理层收购模式也存有质疑。据业内人士分析,一般而言,股权托管的基本要义是,受托人具有比委托人更优势的条件管理股权,并且通过托管,委托人可以获得更多的股权收益。然而,根据托管协议,津西集团需支付95%的股权收益给职工持股会。此托管不但不能使委托人增加股权收益,反而极大地减少了股权收益。更何况这项股权托管直到2003年8月才上报河北省财政厅获批准。但在此前的2002年12月,津西集团就已经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了迁西合力,也就是说在股权托管未上报获批前,国有股权就已经被处分了。这样的操作模式难免有事后追认之嫌。

  另外,根据当时国有产权转让应适用的《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产权转让的企业国有资产,必须依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未经评估,不得进行转让。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结果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并据此确定产权转让的底价。允许成交价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动。下浮的需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而在前述津西集团向迁西合力转让国有股权的程序并不完全符合《条例》的这一规定。

  同时,在津西钢铁MBO过程中,职工持股会转化成迁西合力工贸有限公司,作为管理层收购国有股权的公司载体。然而职工持股会属于社团法人,迁西合力属于企业法人,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似乎没有能将职工持股会直接变更为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

  米塔尔与"MBO钢王"构成一致行动人

  富有戏剧性的是,就在米塔尔收购陈宁宁的股权之后的第三天,即11月9日,米塔尔就与东方集团第一大股东韩敬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在协议生效后18至30个月之间,米塔尔可行使首项认购权,受让韩敬远部分股权,使自身持股比例增至50.1%;在完成第一认购期权行使后的36个月内,韩敬远可行使认沽期权向米塔尔出售剩余的全部或部分中国东方股份。在认沽期限届满后的12个月内,安赛乐米塔尔可行使第二认购期权向韩敬远购入其余下的中国东方股份。业内认为,这份协议为米塔尔最终绝对控股这家民营钢铁企业以及让韩敬远等MBO管理层逐步套现退出作好了铺垫。

  但由于米塔尔收购陈宁宁股份和与韩敬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距离太近,香港证监会对此做了调查和听证。根据调查结果,原来在购买陈宁宁股份前,米塔尔与韩敬远已经开始接触。

  香港证监会由此认为,米塔尔在收购陈宁宁股权时,业已触发要约收购。理由是,虽然米塔尔与韩敬远的合作协议当时尚未正式签署及生效,但双方事实上已有合作关系,因而构成一致行动人。在收购陈宁宁股份前,米塔尔虽尚未持股东方集团,但因"一致行动人"韩敬远持股44.81%,已逾30%,所以触发了要约收购。因此米塔尔和韩敬远须在一定期限内,以不低于6.12港元/股的价格,无条件收购东方集团其他股东的全部股份。

  业内人士分析,由米塔尔出面收购陈宁宁股份,而非韩敬远在收购陈宁宁股份后,再转予米塔尔,原因之一,在于双方希望规避香港证监会有关要约收购的规定。

  依据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收购人持股目标公司股份一旦达到30%,即触动要约收购,有义务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起全面收购。在东方集团案例中,若由韩敬远担任收购人角色,因其自身持股本已超过48%,在宣布收购陈宁宁股份的同时,势必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而米塔尔在收购前并未持有东方集团股份,由其出面收购陈宁宁全部股份,亦不超过28.02%,因而可避免触发要约。

  另一方面,米塔尔与韩敬远选择在11月9日正式签订合作协议。这一天,正是米塔尔收购陈宁宁股权的次日。选择这一日期,是为了表明在米塔尔收购陈宁宁股权时,与韩敬远并未形成正式的合作关系,不会构成一致行动人,因而也不会触发要约收购。

  但是,香港证监会的裁定打乱了双方的上述计划。

  上述裁定为米塔尔带来的麻烦是显而易见的。米塔尔原本可按计划先成为第二大股东,再逐步收购韩敬远股权。但如今,它必须骤然面对所有股东,而能取得多少股权还不确定。

  更为重要的是,米塔尔与韩敬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最终还需获得中国政府的审查和批准,这将使米塔尔能否控股这家民营钢企面临许多风险和变数。

  米塔尔控股中国东方面临反垄断审查

  针对东方集团的红筹上市操作模式,北京市律师协会某资深并购人士认为,由于红筹上市模式涉及复杂的股权转让等资本运作,其间往往蕴藏着潜在的法律风险,而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政策也体现了一种由宽到严的发展趋势。

  该人士介绍,中国证监会2000年6月9日颁布的《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以红筹模式在境外上市,律师只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法律意见书并取得《无异议函》就行。但在2003年6月证监会取消了此项规定。2006年8月9日,证监会又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要求内地公司谋求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意味着红筹上市将面临证监会的全面审查。津西钢铁谋求海外上市的时间,国内钢铁企业形式趋于好转,管理层收购的意义已经不大。而当时政府监管又处于一个相对宽松的时期,再加上红筹上市模式在当时尚处于摸索阶段,有关操作可能存在不规范的潜在法律风险。

  据知情人士分析,香港证监会的裁定打乱了米塔尔欲分两步控股东方集团和韩敬远MBO管理层逐步套现退出的计划。而且米塔尔与韩敬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需接受商务部和国家工商部门的反垄断审查。

  对于审查是否会被通过,业界持谨慎态度。

  一位长期研究钢铁产业政策的学者认为,从国家战略发展角度考虑,政府是限制外资并购中国钢铁企业的。特别是在2005年7月,国家出台新的钢铁产业新政策,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外资控股我国大型钢铁企业。即使外资要参股中国钢铁企业,也有投资规模的限制,比如外资企业自身粗钢年产量需超过1000万吨。而且这项政策在华菱管线的股权收购案中已有体现。米塔尔曾与华菱钢铁集团签订协议,收购后者持有的主要钢铁资产???湖南华菱管线股份有限公司37.17%股权,收购后米塔尔将与其一起并列为华菱集团的第一大股东。但随后双方就修改股权转让条款,米塔尔收购股份下降为36.67%,屈居为第二大股东。

  另外,根据2006年8月商务部、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即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如果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上述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目前还不好判断是否能通过审查,一切都要等听证审查的结果。

  根据最新消息,2007年12月12日,米塔尔已经向商务部等递交了反垄断审查申请。结果如何,将予以继续关注。

  津西钢铁公司

  红筹模式

  是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地区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阿塞洛米塔尔公司

  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钢铁集团,该公司是2006年全球第一钢铁公司米塔尔与第二钢铁公司阿塞洛合并而成,被称为"世界钢王",是在全球60个国家拥有32万名员工"钢铁巨无霸",米塔尔公司创始人兼主席拉克希米?米塔尔是印度裔的英国人,其整个企业都由米塔尔家族控制。它以在全球实施并购而著称。

  

(责任编辑: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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