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韩洁)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6日表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将以适度为原则。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制定发布了《》,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税后利润收取比例作出规定。
根据《收益收取办法》,央企税后利润应交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将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由于企业总体利润水平不高,暂缓3年上交。
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确定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我国不同行业企业由于受不同条件因素影响,税后利润水平差异很大,既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统一确定一个上缴比例,也不宜一对一谈判,一个企业一个比例。
这位负责人表示,《收益收取办法》采取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的方式,即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第三类为国家政策性企业。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以“适度、从低”为原则。
目前,我国各类中央企业共2.05万户,除31户金融企业外,155户中央监管企业集中了1.43万户独立企业,各部门所属企业有0.62万户。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鉴于上述企业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规模大小不一、涉及行业众多等情况,为保证《收益收取办法》能够规范、有序、顺利地实施,目前先选择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和效益较好的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试行单位。从2008年起开始收取这部分企业上一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鉴于2006年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盈利水平较高,作为试点,2007年对这部分企业2006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标准减半收取。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财政部日前还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中央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中央企业上报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财政部根据收入预算和中央预算单位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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