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朱玉明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在广州市工业大道南1351号广州特种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任何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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