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职员工而言,每年的续约成为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职员工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对于存在争议颇多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用整整一节15个法条对其做了诠释,填补了劳动法在此方面的空白。
>>法条新规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向派遣工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出台动机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陈步雷说,劳务派遣作为我国近几年新发展起来的一种用工形式,首次被写入法律。劳务派遣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后,用人单位用工时,又多了一项选择,很多单位更愿意将劳动者的人力资源服务委托给派遣公司负责,这省掉了企业很多麻烦,劳务派遣公司的繁荣,意味着有更多按照新法可以和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公司派到企业工作的人员。
>>权威解读
陈步雷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多项权利:一是依法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获得劳动保障。一旦劳务派遣单位违约,劳动合同就会成为维权的依据。
二是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延期发放或者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三是知情权。知情权是被派遣劳动者维权的前提。被派遣劳动者有权知道自己被派往什么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以及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
四是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不是“二等公民”,他们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得受到歧视或实行差别待遇。
>>旧案新解
北碚百货公司是重庆百货公司设立的第一个分公司,成立于1994年。当时谷某应聘成为一名售货员。根据商场的指派,她先后在几个鞋子专柜工作。在这其间,重庆百货没有跟她签过劳动合同,没有给她上过任何保险。
2007年4月,谷某等正在重庆百货北碚商场上班的很多售货员都收到了一张重庆百货公司发的《联营专柜人员上岗管理协议书》,商场让她们在这张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书上的内容是让她们承认:她们已经和供应商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她们被供应商委派到重庆百货工作,工资奖金及各种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其供应商支付;她们不能和重庆百货建立劳动关系。
俞里江说,百货公司的做法就是将谷某等售货员变成派遣工,但按照《劳动合同法》,即使是这样,谷某等员工也享有与百货公司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也能像该公司员工一样参加工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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