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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者出租房屋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本月开始执行。昨天,全市各主要社区街道都张贴了市建委关于实施该《规定》的通告,强调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从1月1日开始,房屋出租人应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出租房屋服务站备案登记。


  “规定”要求,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应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证件号码、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及房产证或者房屋来源等内容,服务站为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登记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规定”中特别明确,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记者注意到,去年9月市公安局在检查全市出租房屋时提出的“不得向违背生活作息规律……的可疑人员出租房屋”并没有被列入“规定”。

  由于很多居民出租、租借房屋都是通过中介公司,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中介公司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和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提供房屋租赁委托代理业务的中介公司应和前述出租人一样,在规定时间内到出租房屋服务站免费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代办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去年2月,市地税局发布《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税务机关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税款,即房屋出租的个人所得税按0.5%的征收率计征,其他地方各税按照4.5%的征收率计征,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份完税证明。目前,各街道、社区刚成立的出租房屋服务站尚不具备税收职能,有关负责人昨天透露,出租房屋服务站未来有可能加入税收职能,从而为出租人提供房管、缴税“一窗式”服务。 (记者刘宇鑫)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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