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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国务院出台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具体规定

  广东三特区企业可享过渡期优惠

  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布后,日前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专门就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至此,新税法涉及的税收优惠的又一个重大问题得以明朗化。

  过渡期内年增2%税率

  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对于目前企业已享有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过渡期条款:已经批准的项目,根据原税法规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允许执行到法定的税收优惠结束,但不能超过2012年。如原来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可以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

  至于如何逐步过渡?此次出台的《通知》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也就是说,原来享受15%低税率税收优惠的企业,将通过在5年过渡期内每年增加2%的税率来实现过渡。

  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四、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粤三特区今年税率18

  %此次随《通知》一起公布的还有一个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该表列出了30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

  从这些文件看,一些是特定区域的优惠措施,有些是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等。如:属于区域税收优惠措施的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该条例规定,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又如:专门针对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措施包括,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所列的30个文件涉及到的企业,均可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即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本报记者 严丽梅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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