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月3日电(彭旭峰)制止他人在自己的合法采油区的非法开采行为,却被对方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一桩长达10余年的经济诉讼案,日前以中石油长庆油田公司第一采油厂胜诉而告终。
1994年,陕西省咸阳市同林石化采供公司与原安塞县石油开发服务总公司达成协议,共同在本来是中石油长庆油田公司依法登记的安塞油田区域打井,后被长庆油田发现并予以阻止,同林公司撤出油区。
1997年5月,同林公司将安塞县政府和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起诉到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打井所支出的162万元费用及利息。
延安中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不承担任何责任。2003年8月,同林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院历经二审及再审后,认定第一采油厂由于疏于管理、未及时严格禁止,致使油井被同林公司开采成为既成事实,判决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补偿同林公司经济损失140余万元。
200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此案,法庭认为,同林公司与原安塞县石油开发服务总公司侵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利的区域实施石油开采行为,显属违法。长庆第一采油厂采取积极措施制止,符合法律规定。200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驳回同林公司对中石油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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