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下称:蓝星集团)就股权收购事宜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批复文件,同意豁免蓝星集团因增持公司股份至216957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96%)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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