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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报首案告破:周建明现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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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针对市场“庄家”的严打铁幕已经拉开。康亚风/CFP资料

    中国证券市场利用虚假申报操纵市场第一案浮出水面。中国证监会昨天通报称,已于近日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处以罚款176万余元。这是2007年9月《市场操纵认定办法》明确后,证监会首次查处此类案件,针对市场“庄家”的严打铁幕已经拉开。

    大同煤业”上的表演

    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是指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影响证券的正常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的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证监会提供的信息显示,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上午10点41分至11点02分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601001)4009万股。申报价格从第1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在10点42分至11点04分期间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1分钟至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为31秒。

    事实上,2006年6月26日是大同煤业上市的第二天。当天,上市首日收盘较发行价上涨63%的大同煤业全天剧烈震荡,收盘下跌9.24%,报收于10.02元,全天最高价10.65元。

    调查显示,周建明反复以接近最高价的价格虚假申报之后,在最后一笔撤买的8秒钟后迅速以10.36元卖出99.9万股,随后又在3分钟内以10.36元卖出330多万股。

    分析人士表示,周建明很可能是在大同煤业上市首日的低点买入,又在第二天通过高价虚假申报买入的方式诱导投资者,从而迅速完成出货。

    证监会表示,周建明频繁大量买入申报的目的显然是人为地造成相关股票交易极度活跃、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以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推高股价,随后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所持有的股票。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还曾染指14只股票

    据调查,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周建明还以同样方法,先后操纵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贵研、*ST运盛、成都建投等14只股票,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76万余元。

    证监会没有透露周建明的个人信息。不过,周建明这个名字在A股市场上出现的时间至少在2004年之前。

    可查资料显示,2004年年底,周建明持有东睦股份17万股(600114),直至年报披露之后。2005年,周建明又先后买入S宣工(000923)和宁波华翔(002048),其中,周建明持有55万股S宣工,持股时间达到了半年以上。2006年,周建明又先后买入50万股S天一科(000908)和75万股维科精华(600152),持股时间均相对较短。

    以上信息显示,随着A股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监管的规范,周建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也不断缩短。到2007年,周建明的名字再也没有在公开信息中出现过。

    目前尚不能证明上述周建明与证监会披露的周建明是否同一个人。事实上,2006年末以来,越来越多的“庄家”开始采取绕道他人账户的方法,尽力不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开信息中。

    还有更多“周建明”待查

    “这种‘傀儡账户’很多。”广东戈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对早报记者表示,很多“庄家”都是到农村去低价收购一些居民身份证,用以开立“傀儡账户”。他们利用成千上万的这种账户,由许多人同时操作,每个账户的申报量只有几千股。这种犯罪行为不仅隐蔽,案发之后,调查难度也非常大。

    事实上,本轮牛市以来,类似半年获利10亿元的“刘芳”、年获利3亿元的唐亮这样的所谓“最牛散户”层出不穷。这些身世背景一片空白的人名很可能就是一些庄家的“傀儡账户”。

    刘国华认为,周建明动用大笔资金操纵股价,获利却只有176万元的原因,可能正是由于账户分散。不过,也有市场人士认为,目前查得周建明非法获利只有176万元的另一种可能是,他的资金来源属于挪用,并未计较收益率。

    无论如何,在刘国华看来,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日常监管依然有待加强。“从以往案件来看,周建明案即便进入刑事审理程序,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违法成本较低。”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涂勇也认为,证监会的监管重点目前在上市公司和违法发行股票上,监管目光应更多地放到“大哥们”身上。

    昨天,证监会表示,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屡有发生,证监会将会同证券交易所研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监控系统,加强监控与防范。

    2007年9月,证监会首次出台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明确将虚假申报、抢先交易、蛊惑交易、特定交易、尾市交易操纵等行为纳入了认定范围。目前,有关司法解释也在起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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