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行证券,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应予取缔,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
◆新《证券法》实施之前违法的亦将追究。
◆若非法证券活动仅一般违法,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索赔。
早报记者 孙晓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昨天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不仅界定了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与责任追究问题,重新开启了相关受害人诉讼途径,还明确划分了各部委的职责范围,强调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办案效率。
强调各部门协调配合
《通知》称,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成立并重点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相当一部分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单位也遇到了一些分工协作、政策法律界限不够明确等问题。
《通知》指出,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类案件从调查取证到审理终结,主要涉及证监、公安、检察、法院四个部门。部分地区的一些案件久拖不决,有的甚至出现“踢皮球”的现象,案件办理周期过长。究其原因,有的是工作不扎实,有的是认识上存在差距,有的是协调沟通不畅。
为改进现状,《通知》明确划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各相关部门在办理非法证券类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可提请协调小组协助解决。
明确法律界定
与此同时,《通知》还就非法证券案件办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再次做出了明确:
第一,公司、公司股东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擅自发行证券,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以发行证券为幌子,实施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应予取缔,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及非上市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和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在性质认定方面,《通知》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需要进行协调的,协调小组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解决。
第五,新老《证券法》的衔接空隙成为证券违法者常钻的“空子”。《通知》明确,新法实施之前违法的亦将追究。
重开受害者诉讼门
值得注意的是,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近10年之后,相关非法证券活动受害者的诉讼之门被重新打开。
《通知》表示,1998年的通知是为配合解决STAQ、NET交易系统问题,而非针对非法证券活动所产生的纠纷。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没有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通知》表示,从近期办理的一些案件看,绝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它们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仿效性高。同时,案件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同时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案件办理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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