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让股票等行为将被严判 证券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晨报讯(记者 周治宏)“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证监会将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昨日下发《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而名不见经传的周建明成了2008年“非法证券活动整肃第一人”。
这是国内处理的首起“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比起2007年叱咤股坛的刘芳等风云人物,周建明显得默默无闻,媒体有关他的报道也不多,而证监会也没有披露周建明的详细资料,只是列举了周建明的犯罪事实。
包括大同煤业在内,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周建明以虚假申报的方法,先后操纵了四川路桥、上海医药、中炬高新、成都建投等14只股票价格,共获利176万余元。
据了解,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这种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等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屡有发生。分析人士指出,这种做法可以人为地造成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影响其他投资者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推高股价,随后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便可从中获利。证监会强调,这种行为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实际上,打击周建明案只是证监会加强整顿非法证券活动的一个前奏。
昨日,四部委下发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通知,明确“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而对于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业内注意到,四部委的最新《通知》,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违者必究,公司与股东合谋的将共同担责。
需要强调的是,《通知》明确了犯罪刑罚:擅发证券将依照刑法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发股票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
证监会还表示,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据了解,2007年证券市场有数起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其中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目前,8起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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