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证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4部委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销售所谓“原始股”的行为将被依法定罪。
通知对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进行了界定。
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通知也予以明确。根据规定,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就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通知还明确规定,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
通知还首次明确了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通知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据不完全统计,非法证券活动中90%以上都涉嫌犯罪,而目前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通知出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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