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月8日电(记者姜敏)沈阳市政协委员应其元在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政府在进行重大决策时,总是从“需要”出发去论证决策的“可行性”,这种先入为主的“先定结论、后求论据、正方充分、反方缺失”的论证方式应该彻底改变,要把“不可行性论证”纳入政府的重大决策过程中。
应其元所在的致公党沈阳市委员会其他成员也有同样的看法,他们说,现在政府进行“可行性论证”的立足点是决策的“可行”,带有主观和感情色彩,由于决策前往往体现决策者的个人意志,论证小组自然选择投其所好,通过可行性分析,来保持与决策者的一致性。而对不可行性因素则避而不谈,可行性论证“变味”成决策者“可批性论证”。
目前,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令人触目惊心。据专家分析,造成决策失误的原因有二,一是决策机制存在漏洞,二是决策问责制度缺位,导致决策者权责不对等,他们只承担由正确决策带来的收益,而不承担由于错误决策造成的恶果。
为此,应其元建议借鉴问责制度下的倒逼机制,把“不可行性论证”纳入政府的重大决策过程之中,为建立“不可行性论证”制度提供组织保证。政府在对重大决策进行“可行性论证”时,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不可行性论证”的组织实施。同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机制保证“不可行性论证”的实施,这些制度包括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协商和协调制度、咨询评估制度、公示听证制度、重大决策执行追踪制度、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
他们认为,科学的“不可行性研究”,有助于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职能,有助于防止急功近利的政绩工程,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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