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家操纵股市有哪些常用手段?证监会认定八种行为属于市场操纵发表评论短信发送邮给朋友打印文本关闭股市虚假申报第一案惹人关注,庄家操纵股市到底有哪些手段????
周建明???被证监会开出了今年的第一张罚单,连续操纵15只股票的股价,虽然非法所得仅为176万余元,但其操作手段非常容易蒙蔽投资者。
市场操纵“八宗罪”
操纵股市到底都有哪些常用的手段?正在试行的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了8类行为属于市场操纵行为。
■第一宗罪:连续交易操纵
表现:有些资金大户、持股大户利用其拥有大量资金、股票或者利用内幕信息等优势,通过联合买卖或者连续买卖,造成某种股票交易活跃的假象,诱使其他投资者上当受骗,而庄家自己则在价格猛涨阶段将股票抛出,在价格暴跌时大量买入股票,自己获取巨额利润,而使其他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定义: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二宗罪:约定交易操纵
表现:很多投资者,有时会看到一些股票特别活跃,股票涨得很好,但一旦追入,很可能被套住。一般来说都是“庄家”与他人通谋,在事先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在自己卖出或者买入股票时,另一约定人同时实施买入或者卖出股票,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目的在于虚假造势。这样反复进行,就可抬高股价,最后,以高价将股票卖出,获取暴利。
定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三宗罪:自买自卖操纵
表现:个股活跃,成交量放大,涨得快,但投资者一旦介入就成了“抬轿子”的。这是庄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自己卖出证券之后,自己又买入证券,给其他投资者造成该种股票活跃的假象,从而影响投资者对股市行情的判断,影响股价,但证券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定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四宗罪:蛊惑交易操纵
表现:为什么自己听信了绝对属于利好的“内幕消息”买入股票,不仅不涨,反而暴跌呢?这些消息也许正是别有用心的人精心编造的“诱多”谎言,而投资者也在不知不觉中落入了“蛊惑交易”的陷阱。
定义: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
■第五宗罪:抢先交易操纵
表现:如果一家券商、一家评级公司提高了对某只股票的评级,开始在研究报告正式发布之前,抢先一步、提前建仓,那么则有可能触犯“抢先交易”操纵的禁区。
定义: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自己或建议他人抢先买卖相关证券,以便从预期的市场变动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六宗罪:虚假申报操纵
表现:许多投资者都目睹过如下一幕:在看盘面的时候,在卖2、卖3等价位上出现了巨量卖单,顿时慌乱起来,害怕大量抛单会造成股价下跌,为避免损失,也赶紧卖出手中筹码,但是没想到很快这些巨量卖单又消失得无影无踪。事实上,这种“主力”惯用的释放烟幕弹、扰乱视听的行为就属于虚假申报操纵。
定义:是指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七宗罪:特定价格操纵
表现:曾经见过这样一只股票:其本身属于热门板块,前一天又刚刚发布了利好消息,公司基本面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当天的交易中,股价几乎被打到跌停,任由同一板块的个股猛涨,而它的分时走势在四个小时内就如同一根水平线。更为玄妙的是,股价虽然怪异,但当天的交易却创出“天量”。此种走势很可能是典型的“利益输送”,行为双方通过协议价格在大宗交易。
定义:行为人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为。
■第八宗罪:特定时段交易操纵
表现:投资者都深知,二级市场上股票每天的价格走势中,开盘价和收盘价最为关键,然而在以往市场中经常存在操纵开盘价和收盘价的现象,从而制造假象,干扰投资者的正常决策。
定义:是指在集合竞价时段或在收市阶段,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资料来源/《上海证券报》
周建明案?身份周建明到底是谁?
在证监会发布了周建明操纵股市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后,周建明到底是何许人成了媒体和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处罚决定书显示,周建明,男,1965年3月生,住址为浙江宁波市海曙区柳汀新村36幢86号107室。但中新社浙江分社记者亲自造访该地点后发现,这套房子的主人不是周建明,而是一户姓林的人家。据林先生介绍,原来的房主是周建明,但2001年卖给了他,至于周建明的身份和现在的住址,林先生并不清楚。
目前媒体报道对周建明的身份有两种猜测版本:一是境内某上市公司高管,一是某上市公司董事长。
“以他对大同煤业这只股票的交易情况来看,周建明的资金量要上亿,很可能是上市公司。”一位业内人士昨天这样对记者分析。
有媒体报道,在1500余家A股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中没有找到周建明的名字,他的名字仅在“东睦股份”2005年年报和“宁波华翔”2006年年报披露的流通股股东名单中曾经出现过。此外,宁波有名的“涨停板敢死队”活跃的几个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也表示,没有听说过这个名字,至少不是他们营业部的大户。周建明案?手法“这是圈里常用的操作手法”
周建明的操盘过程很简单,利用大资金的优势,连续挂出大单,制造股票被热捧的假象,等投资者纷纷追进以后,再迅速撤单,在股价被拉升到一定位置以后,以更高的价格出货。
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在当天上午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大同煤业”股票买单,共计4009万股,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随后在26分钟内全部撤单,在撤单后,以10.36元卖出“大同煤业”股票433.1579万股。
周建明以同样手段操纵了“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贵研”、“*ST运盛”和“成都建投”的股价。
处罚决定书显示,在2006年1月至11月期间,周建明利用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价格。
“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来推高股价,这做法太初级,一点技术含量也没有,不过这是业内常用的手法,一些机构也在用,只是没他用得这么过分。”一位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经计算,周建明利用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手段操纵“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价格的违法所得为176万余元。对此,一位业内人士评价,做了15只股票,获利才170多万,“哪有做庄的才挣这么点儿钱的呀!”周建明案?调查周建明是怎么被发现的?
周建明操纵股市案是如何被证监会发现的?一位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虽然他的操作手法很简单,但隐蔽性很强。”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证监会的办案流程,一般是在上交所、深交所发现异常交易后,根据具体的证券公司席位号找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由营业部配合提供该账户的交易记录以及资金划转、持仓情况等。
“这些异常交易表现多数是全天股价振幅过大或者成交量过大,但周建明这种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在某个时间点或者时间段内的表现异常,除非监管层提前有准备,在交易时间的每个时间点都有人在监控周建明的股东账户,否则很难监控到,因此周建明被举报的可能性比较大。”这位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分析说。
处罚决定书显示,证明周建明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包括:在证券营业部调取的周建明交易“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的股东账户、资金划转凭证,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周建明交易“大同煤业”等15只股票的计算数据,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
记者注意到,证监会没收了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同样金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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